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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市人力资源人才准入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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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(送审稿)》,为规范全市人才准入工作,结合我局职责,进一步落实人才准入相关事项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一、申请对象

(一)基本条件。申请人才入户,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:

1.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(不含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)。

2.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、活动,无刑事犯罪记录。

3.在我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(企业自评人才的准入情形除外)。

(二)人才准入条件。符合基本条件,且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,可以申请人才准入资格:

1.在国(境)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,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;或在国(境)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,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。

2.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,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;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,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;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学历,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。

3.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,在我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3年,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。

4.省内职业学校、技工院校学制教育毕业两年内的人员。

5.具备高级职称,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;或具备中级职称,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;或具备初级职称,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。本项所述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中专或中技以上学历。(请重点关注本条件)

6.具备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,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;或具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,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;或具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,在我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3年,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。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应当与现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相匹配,证书工种应当同时符合我市紧缺急需职业(工种)目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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